租賃補貼應按月或按季度發(fā)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fā)??h(市、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根據租賃補貼協議的約定,按時將租賃補貼存入指定銀行的住房保障對象賬戶內。
住房保障對象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金額不得高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主辦:清城區(qū)人民政府承辦:清城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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