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聽字(清城)〔2024〕31號
陳玉均:
經查,你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清遠市清城區(qū)飛來峽鎮(zhèn)黃口村委會南坑村“牛屎水”的小山丘上,參與稀釋一種黃白色砂質土,成品為白色粉狀稀土的違法事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及《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屬非法采礦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及《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粵自然資規(guī)字〔2022〕2號)的規(guī)定,本機關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立即停止非法開采行為;
2.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如要求上述權利,請在接到本告知書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權利。
聯(lián)系電話:0763-3344068
聯(lián)系地址:清遠市高新區(qū)清城區(qū)政務服務中心6樓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6日